这样的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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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富拉尔基交通警察大队原大队长丁维新,利用手中的职权,以撤销交通事故定点医疗单位为理由,以此来要挟齐齐哈尔市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勒索三台两厢夏利牌轿车。价值人民币十九万五千元,勒索富拉尔基第一重机厂医院三厢夏利牌轿车一台,价值人民币九万五千元。后来看事情要败露,通过某些人说,建立绿色通道为借口掩盖其勒索的真面目。当然,这些车都作为警车使用。不过,我认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采取什么手段,勒索企业的钱财物,都是违法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117条明确规定: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记得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过这样的节目,是犯罪。
请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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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楼主提出的案例没有看到详细的内容,因此也难于作出准确的判断。按照我国的刑法规定,该警察的行为似乎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者贪污的犯罪那么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如果车辆原来就是给单位使用的,那么就难于追究个人的受贿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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